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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报价导致公众持股量损失的潜在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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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dge Singapore 发表了文章 · 07/15 02:02
一般报价导致公众持股量损失的潜在情景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在其专栏中表示,它将不允许长期暂停发行人的证券交易。
适用于退市的一般原则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了某些要求,以在发行人退市时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新加坡交易所 S68 在以下情况下,监管(SGX RegCo)可能会同意发行人的退市申请:
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以获得股东对除牌的批准,该决议已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独立股东持有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至少 75% 的批准(75% 的独立批准);以及
独立财务顾问(IFA)认为,向股东提出的退出要约是公平合理的(公平合理的报价),统称为 “自愿退市要求”。
寻求将发行人私有化的要约人也可以选择利用其他机制,例如根据新加坡收购和合并守则(收购守则)提出的一般要约。如果要约人提出了一般要约意图将发行人私有化,除非它正在行使强制收购权,否则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将要求原则上遵守自愿退市要求,然后才允许发行人退市。
在这方面,正如监管机构先前的一篇专栏中所述,标题为 通过一般性报价进行私有化,如果在全面要约结束时,要约人已收到占独立股东所持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75%的独立股东的接受(75%的独立接受),则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将考虑满足75%的独立批准要求。如果IFA认为一般报价是公平合理的,则对公平合理报价的要求将得到满足。
75% 的独立接受率和公平合理的总体报价的要求是股东保护的合并要求。尽管如此,设定公平合理价格的一般要约可能无法获得必要的股东接受;相反,即使一般要约得到绝大多数股东的青睐,仍然需要公平合理的价格来吸引不接受一般要约的其余股东。
一般报价导致公众持股量损失的潜在情景
发行人的上市状态由其股票的可交易性来定义。当要约人寻求将发行人私有化时,它试图取消其上市地位——其结果是股东将无法再在交易所交易股票。
根据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为确保市场有序,发行人必须保持自由流通量,至少有10%的股份由公众持有(公众持股)。这一要求的目的是在交易期间为证券提供一个有序的二级市场,并防止股票被操纵或垄断的情况。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注意到股东的询问和媒体对自愿退市要求对近期一般要约的适用性的询问,特别是在发行人根据一般要约失去公众持股量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根据全面要约失去公众持股量,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可能会在一般要约结束时暂停发行人证券的交易。此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将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IFA是否认为一般报价是公平合理的,以及要约人是否已获得75%的独立接受。
新交所监管公司希望强调,如果任何自愿退市要求原则上未得到满足,则要约人还可以探索其他私有化方案,例如符合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规则的退出要约。但是,应注意的是,根据收购守则,要约人在前一次全面要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不得以比先前的一般要约更好的条件再次提出要约。
一般报价导致公众持股量损失的潜在情景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将不允许发行人的证券长期暂停交易。如果发行人(以及控股股东,如适用)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的要求,包括恢复自由流通量的要求,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可以利用上市规则赋予其的一系列执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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