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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鴻基公司:聯合公佈 - 須予披露的交易 - 延長貸款償還日期

新鸿基公司:联合公布 - 须予披露的交易 - 延长贷款偿还日期

香港交易所 ·  02/29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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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鴻基公司(新鴻基)及其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新鴻基財務,於2024年2月29日與個人乙(借款人)及個人甲和公司甲(聯合擔保人)簽訂第四份補充貸款協議,將未償還本金10,000,000港元的償還日期從2024年1月29日延長至7月29日。新鴻基財務為新鴻基及聯合集團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該交易根據上市規則被視為新鴻基及聯合集團的交易。該交易按獨立基準計算,不構成新鴻基或聯合集團的須予公佈交易,但與新鴻基信貸2021年及2022年貸款交易合併計算後,相關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因此構成須予披露交易。新鴻基及聯合集團董事會認為該交易條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新鴻基公司(新鴻基)及其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新鴻基財務,於2024年2月29日與個人乙(借款人)及個人甲和公司甲(聯合擔保人)簽訂第四份補充貸款協議,將未償還本金10,000,000港元的償還日期從2024年1月29日延長至7月29日。新鴻基財務為新鴻基及聯合集團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該交易根據上市規則被視為新鴻基及聯合集團的交易。該交易按獨立基準計算,不構成新鴻基或聯合集團的須予公佈交易,但與新鴻基信貸2021年及2022年貸款交易合併計算後,相關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因此構成須予披露交易。新鴻基及聯合集團董事會認為該交易條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新鸿基公司(新鸿基)及其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新鸿基财务,于2024年2月29日与个人乙(借款人)及个人甲和公司甲(联合担保人)签订第四份补充贷款协议,将未偿还本金10,000,000港元的偿还日期从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7月29日。新鸿基财务为新鸿基及联合集团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该交易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新鸿基及联合集团的交易。该交易按独立基准计算,不构成新鸿基或联合集团的须予公布交易,但与新鸿基信贷2021年及2022年贷款交易合并计算后,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于25%,因此构成须予披露交易。新鸿基及联合集团董事会认为该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新鸿基公司(新鸿基)及其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新鸿基财务,于2024年2月29日与个人乙(借款人)及个人甲和公司甲(联合担保人)签订第四份补充贷款协议,将未偿还本金10,000,000港元的偿还日期从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7月29日。新鸿基财务为新鸿基及联合集团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该交易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新鸿基及联合集团的交易。该交易按独立基准计算,不构成新鸿基或联合集团的须予公布交易,但与新鸿基信贷2021年及2022年贷款交易合并计算后,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于25%,因此构成须予披露交易。新鸿基及联合集团董事会认为该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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