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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SS:構成港燈電力投資的信託契約

港灯-SS:构成港灯电力投资的信托契约

香港交易所 ·  05/22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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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燈投資及香港電燈投資有限公司於2014年1月1日成立信託契約,並於2024年5月22日完成修訂。該信託契約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如有歧義,以英文版本為準。信託成立的目的是經營授權業務及管理信託資產,並不得從事超出授權業務的活動。信託的主要投資對象為香港電燈投資有限公司,旨在將集團的可分配收入100%分配給單位持有人。信託可從資產中向單位持有人進行現金分配,而受託經理必須確保從香港電燈投資有限公司收到的所有股息和分配款項扣除允許的費用後分配給單位持有人。信託不得借款、發行債務證券或為他人承擔責任。單位持有人無權干預信託或集團業務的管理或運營。受託經理有權宣布分配事宜並負責向單位持有人支付。信...展開全部
香港電燈投資及香港電燈投資有限公司於2014年1月1日成立信託契約,並於2024年5月22日完成修訂。該信託契約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如有歧義,以英文版本為準。信託成立的目的是經營授權業務及管理信託資產,並不得從事超出授權業務的活動。信託的主要投資對象為香港電燈投資有限公司,旨在將集團的可分配收入100%分配給單位持有人。信託可從資產中向單位持有人進行現金分配,而受託經理必須確保從香港電燈投資有限公司收到的所有股息和分配款項扣除允許的費用後分配給單位持有人。信託不得借款、發行債務證券或為他人承擔責任。單位持有人無權干預信託或集團業務的管理或運營。受託經理有權宣布分配事宜並負責向單位持有人支付。信託不會對任何應付給單位持有人的分配或其他款項支付利息。受託經理必須將有關分配的決定通知香港證券交易所,並公開宣布該等決定。單位持有人必須根據要求提供居住地或其他稅務相關資料。信託可提供分配再投資計劃,允許單位持有人使用其分配購買額外單位。信託亦可進行非現金分配,並在認為適當時分配資本或未實現利潤。對單位持有人的付款將通過郵寄支票或匯票至單位持有人註冊地址或首名聯名持有人處進行。信託資產不屬於任何單位持有人的財產,並且在破產情況下不能用於償還債務。
香港电灯投资及香港电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成立信托契约,并于2024年5月22日完成修订。该信托契约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以英文版本为准。信托成立的目的是经营授权业务及管理信托资产,并不得从事超出授权业务的活动。信托的主要投资对象为香港电灯投资有限公司,旨在将集团的可分配收入100%分配给单位持有人。信托可从资产中向单位持有人进行现金分配,而受托经理必须确保从香港电灯投资有限公司收到的所有股息和分配款项扣除允许的费用后分配给单位持有人。信托不得借款、发行债务证券或为他人承担责任。单位持有人无权干预信托或集团业务的管理或运营。受托经理有权宣布分配事宜并负责向单位持有人支付。信...展开全部
香港电灯投资及香港电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成立信托契约,并于2024年5月22日完成修订。该信托契约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以英文版本为准。信托成立的目的是经营授权业务及管理信托资产,并不得从事超出授权业务的活动。信托的主要投资对象为香港电灯投资有限公司,旨在将集团的可分配收入100%分配给单位持有人。信托可从资产中向单位持有人进行现金分配,而受托经理必须确保从香港电灯投资有限公司收到的所有股息和分配款项扣除允许的费用后分配给单位持有人。信托不得借款、发行债务证券或为他人承担责任。单位持有人无权干预信托或集团业务的管理或运营。受托经理有权宣布分配事宜并负责向单位持有人支付。信托不会对任何应付给单位持有人的分配或其他款项支付利息。受托经理必须将有关分配的决定通知香港证券交易所,并公开宣布该等决定。单位持有人必须根据要求提供居住地或其他税务相关资料。信托可提供分配再投资计划,允许单位持有人使用其分配购买额外单位。信托亦可进行非现金分配,并在认为适当时分配资本或未实现利润。对单位持有人的付款将通过邮寄支票或汇票至单位持有人注册地址或首名联名持有人处进行。信托资产不属于任何单位持有人的财产,并且在破产情况下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声明:本内容仅用作提供资讯及教育之目的,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投资或投资策略的推荐或认可。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