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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阳光能源」)宣布,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计划于2024年8月15日或之前与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一年。该借款将由阳光能源及其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谭文华先生分别提供公司担保及个人担保,担保金额最高达人民币1.2亿元。此举反映出兴业银行对阳光能源业务前景及偿付能力的信心。董事会认为,此借款合同将有利于优化集团财务结构及降低未来融资成本,符合股东整体利益。谭文华先生提供的个人担保,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获全面豁免申报等规定。借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将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