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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房地产基金的管理人恒基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通知受托人,选择以现金形式支付50%及以基金单位形式支付50%的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适用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此选择与2024年财政年度所作出的选择相同。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有权选择以现金及/或基金单位形式支付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并须于每年1月15日或之前就该等选择通知受托人及作出公布。所作出的选择于相关财政年度内不可撤回。基本费用现时以物业价值按每年0.4%计算,惟2023年4月收购之物业则以其价值按每年0.3%计算;浮动费用则以物业收入净额按每年3.0%计算。本公布乃根据信托契约第15.1(d)条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3条而作出。管理人董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兼非执行董事欧肇基先生、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吴兆基先生、非执行董事郭炳濠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关启昌先生、谢国生博士、郭淳浩先生及徐闵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