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海螺型材 公告编号:2017-40
债券代码:112103 债券简称:12海型债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兑付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6 日
债权到期日:2017 年 8 月 17 日
债券摘牌日:2017 年 8 月 15 日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简称“12 海型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103)
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将期满 5 年。根据《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将进行本息兑付,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海型债
3、债券代码:112103
4、债券期限:5 年期,附发行人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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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规模:人民币 8.5 亿元(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实施回售,
回售后剩余规模为 8.4996 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5.00%
7、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
一起支付
9、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计息期限内每年的
8 月 17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8 月 17 日为上一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1、兑付日:2017 年 8 月 17 日
12、担保情况: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
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债券兑付情况安排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6 日
2、本息兑付日:201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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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兑付对象: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16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
人。
4、兑付方案: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00%。每手面值 1,000 元
的本期债券派发本息为人民币 105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 1,000 元派发本息为 1040.00 元;扣税
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际每 1,000 元派发
本息为 1045.00 元。
5、兑付兑息方法: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
本息兑付。在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
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兑付
本金及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根据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
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本期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细则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三、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兑付兑息日前 2
个交易日摘牌,即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终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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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次兑付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亚良、张军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 11 层
电话:0553-8396856、0553-8396835
传真:0553-8396808
邮政编码:2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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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海文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电话:021-38676776
传真:021-68876202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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