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36 股票简称:桂冠电力 编号:2017-042
债券代码:122191 债券简称:12 桂冠 01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2 桂冠 01"(5 年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0 月 19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10 月 20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0 月 24 日
摘牌日:2017 年 10 月 24 日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12 桂冠 01”(5 年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支付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3 日期间最后
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2年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2桂冠01
3. 债券代码:122191
4. 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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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券期限:本债券的存续期限为5年,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
存续期间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
值回售给发行人。
6. 债券利率:本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为4.80%,在债
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2015年10月24
日),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
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起息日:2012年10月24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
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5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0月24日。前述日
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2.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12桂冠01”的票面利率为4.80%,每手“12桂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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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0元(含税),兑付本金
为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 兑付债权登记日登记日:2017年10月19日
2.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0月20日
3.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4日
4,摘牌日:2017年10月24日
四、债券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全体“12
桂冠01”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
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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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
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若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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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
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
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企业所得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
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
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
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
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梁湘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 126 号龙滩大厦 2303 房间证券资本
部
电话:0771-6118882
传真:0771-6118899
信封上请注明“QFII 所得税资料”或“RQFII 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RQFII 所得
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
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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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 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26 号
联系人:吴育双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26 号
联系电话:0771-6118829
传真:0771-6118899
邮政编码:530029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子繁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层
联系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王迪彬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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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12 桂冠 01”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
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税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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