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9 证券简称:浦东金桥 公告编号:2018-018
900911 |金桥 B 股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0494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B股 2018/7/16 2018/7/11 2018/7/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9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22,412,89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183 万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B股 2018/7/16 2018/7/11 2018/7/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含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现金红利)、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26 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含税)。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34 元人民币。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34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每股 0.26 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对于持有公司 B 股的股东,按照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8
年 5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6.4207)折算,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40494 美元(含税)。对于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发放。
(1)对于持有 B 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
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按 10%税
率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6445 美元,即本公司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东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本次分派对象发放
税后现金红利每股 0.036445 美元。
(2)对于持有 B 股的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40494 美元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含税)。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 B 股的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股东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
间的本次分派对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按照每股 0.040494 美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0 号楼 2 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307702、021-38726842、021-50301533(传真)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