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61 股票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18-051
债券代码:122441 债券简称:15 赣长运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赣长运”公司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回售代码:100937
回售简称:长运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8 月 24 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调整为 7.30%
重要提示:
1、根据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5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有权决定在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441,债券简称:15 赣长运,以下简称“15 赣
长运”或“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4.30%,在本期债券第 3 年末,根据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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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
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7.30%。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
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
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确
定。
3、本次回售等同于“15 赣长运”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8 年 8 月 24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5 赣长运”债券,请“15
赣长运”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4、本公告仅对“15 赣长运”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 赣长运”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5、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 赣长运”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8 年 8 月 24 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赣长运;债券代码:122441
3、发行规模:人民币 6.9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30%,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在
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
分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
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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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5 年 8 月 24 日。
9、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24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债券部分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 2020 年 8 月 24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债
券部分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24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 3 年末上
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3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 1
个基点为 0.01%。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
率仍维持原有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确定。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37,回售简称:长运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
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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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收
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5 赣长运”,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 赣长运”债券持
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江
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中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的条款,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 3 年末
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3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
1 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
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2015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票面利
率为 4.30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15 赣
长运”的票面利率,即“15 赣长运”在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7.30%,并在
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8 月 24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
票面年利率为 4.30%。每手“15 赣长运”(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4.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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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0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
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六、回售申报日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
七、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5 赣长运”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 赣长运”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3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
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
失效。
2、“15 赣长运”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5 赣长运”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 赣长运”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 8 月 24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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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公告
2018 年 7 月 25 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2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7 月 2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7 月 31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3 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8 年 8 月 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5 赣长运”完
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 赣长运”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8 年 8 月 24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5 赣长运”债券。
请“15 赣长运”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
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 赣长运”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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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赣长运”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118 号
联系人:吴隼、王玉惠
联系电话:0791-86298107
传真:0791-86217722
2、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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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瑜浛、许彦婷、霍亚鑫
联系电话:010-56177560、010-56177565
传真:010-5617755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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