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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荣医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证信A股 ·  2019/02/11 11:0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一八年六月

7-2-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华商”)接受深圳市尚荣医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之事宜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6 月 4 日核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579 号)及其附件《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

以及就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期间所发生的有关事实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事项,现本所谨对《反馈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核查并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及

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期间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目的,华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

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核实,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问,与保荐人及发行

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

《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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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作为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华商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

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针对《反馈意见》的法律意见

一、重点问题

(一)重点问题之1、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申请人新设子公

司,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实施主体是否具备项目开展所需经营资质,

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1、实施主体是否具备项目开展所需经营资质

公司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安徽尚荣。由于高端医

疗产业化项目尚处于前期建设过程中,其生产产品为一次性使用手术包产品(包

含一次性手术吻合器、创面敷料和医用无纺布产品),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安徽

尚荣暂不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内生产、销售需取得相应

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

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第

十六条规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医疗器

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注册检验样品的生

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

验或者申请注册”;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

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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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上述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在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时候,需要建立起符合法

规要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具备能够生产出符合注册检验和临床要求

的样品生产线。

由于安徽尚荣暂无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和生

产设施,无法依托该厂房和生产设施建立起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必需的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注册申请必须待生产经营所需厂房车间和生产设施建设

完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后方可进行,现在暂不具备项目开展所需经营

资质。

2、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公司已拥有的与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相关的注册证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备案号 登载日期

洗手衣 粤深械备 20180028 号 2018-01-22

刷手衣 粤深械备 20180024 号 2018-01-22

医用检查垫 粤深械备 20180023 号 2018-01-22

医用护理垫 粤深械备 20180025 号 2018-01-22

卫生帽 粤深械备 20180027 号 2018-01-22

小切口组织钳 粤深械备 20180125 号 2018-05-04

夹持器 粤深械备 20180126 号 2018-05-04

公司正在申请与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相关的注册证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申请进度

一次性医用防护服 已提交注册检测,待出具检测报告

吻合器 已提交注册检测,待出具检测报告

公司现具有熟悉相关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相关资质申请流程的专业

人员,能够在安徽尚荣申请相关资质时提供帮助,待产品注册申请所必须的生产

经营所需厂房和生产设施建设完毕,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后,安徽尚

荣在申请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的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徽尚荣尚处于前期建设中,暂时不具备申请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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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但公司具有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等经验,并且有

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帮助,安徽尚荣申请产品注册、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实质

性的障碍,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重点问题之2、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总经理梁桂秋同时担任瑞银尚

荣(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总经理。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该事项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

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

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即“上市公司的经理

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控股股东梁桂秋为

自然人,瑞银尚荣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公司总经理梁桂秋同时担任瑞银尚荣

总经理与上述规定不符。

经向发行人控股股东梁桂秋了解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瑞银尚荣的经营业务为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自设立以来未实际经营,发行人控股股东梁桂秋虽担任

总经理一职,但并未实际参与瑞银尚荣的经营管理。2018 年 6 月 11 日,瑞银尚

荣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瑞银尚荣执行董事由梁桂秋变更为梁俊荣,法定代表人

由梁桂秋变更为梁俊荣,总经理由梁桂秋变更为梁俊荣。目前瑞银尚荣正在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总经理梁桂秋同时担任瑞银尚荣总经理与《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但公司总经理梁桂秋并未实际参与瑞银尚荣

的经营管理,且瑞银尚荣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总经理变更为梁俊

荣,不会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条件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重点问题之3、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正在履行的对

外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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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2018年5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的具体情

况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买方信贷额 担保额度相

序 担保对象(借 公司获批担 公司实际担保金

度授信银行 关公告披露 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号 款人) 保额度 额

及授信额度 日期

工商银行— 上饶市立医

2014.10.24 4,000 万元 1,485.71 万元 4,000 万元 1,485.71 万元

0.4 亿元 院

1

华商银行— 上饶市立医

2014.10.24 3,000 万元 1,114.28 万元 3,000 万元 1,114.28 万元

0.3 亿元 院

资阳市中医

5,000 万元 2,966.67 万元

医院

北京银行— 许昌市第二

2 2016.3.22 7,000 万元 4,550 万元 10,000 万元 10,000 万元

5 亿元 人民医院

渭南市第二

10,000 万元 8,016.67 万元

医院

许昌市第二

15,000 万元 7,616.67 万元

人民医院

铜川市中医

5,000 万元 3,333.33 万元

医院

平安银行—

3 2017.2.14 齐齐哈尔医 10,000 万元 10,000 万元

5 亿元

学院第二附 1,442 万元 414.19 万元

属医院

渭南市第二

10,000 万元 9,333.33 万元

医院

华兴银行—

4 2017.9.15 —— —— —— 20,000 万元 ——

2 亿元

杭州银行—

2017.10.16 —— —— —— 10,000 万元 ——

1 亿元

商南县医院 5,000 万元 1,861 万元

新乡县人民

3,000 万元 1,370.81 万元

医院

5 肇东市人民

宁波银行— 2,000 万元 1,124.50 万元

2017.10.16 医院 20,000 万元 11,177 万元

2 亿元

安龙县人民

3,000 万元 2,466.23 万元

医院

独山县中医

5,000 万元 4,354.45 万元

兴业银行— 商南县医院 2,500 万元 193.24 万元

6 2017.12.23 20,000 万元 14,443.60 万元

3 亿元 通江县人民 5,000 万元 1,132.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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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医院

山阳县人民

3,500 万元 1,178.82 万元

医院

新乡县人民

3,000 万元 1,833.03 万元

医院

安龙县人民

4,900 万元 3,249.86 万元

医院

卫辉市人民

2,000 万元 1,855.84 万元

医院

渭南市第二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医院

山阳县人民

3,000 万元 3,000 万元

医院

民生银行—

7 2018.1.16 丹凤县中医 10,000 万元 10,000 万元

1 亿元 3,000 万元 3,000 万元

医院

澄城县医院 4,000 万元 4,000 万元

上海银行—

8 2018.5.5 —— —— —— 10,000 万元 ——

1 亿元

工商银行— 南丰县人民

9 2018.5.15 —— —— 32,000 万元 ——

3.2 亿元 医院

74,451.44 万 149,000 万

小计 114,342 万元 58,220.59 万元

元 元

二、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序 买方信贷额度授信银行及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 公司获批担 公司实际担保金

担保对象(借款人)

号 授信额度 露日期 保额度 额

1 交通银行—0.198 亿元 2017.9.16 吉美瑞医疗 1,980 万元 1,980 万元

2 工商银行—0.7 亿元 2017.10.16 尚荣医用工程 7,000 万元 7,000 万元

17,115.71 万

汇丰银行—1.71 亿元 2018.5.5 普尔德控股 17,115.71 万元

3 平安银行—1 亿元 2018.5.5 尚荣医用工程 10,000 万元 10,000 万元

平安银行—1 亿元 2018.5.5 广东尚荣 10,000 万元 10,000 万元

中国银行—0.3 亿元 2018.5.5 尚荣医用工程 3,000 万元 3,000 万元

49,095.71 万

小计 49,095.71 万元

198,095.71

合计 107,316.30 万元

万元

2、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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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保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及披露义务。公司上述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①201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为上饶市立医院向工商银行、华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未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买方信贷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

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

为买方信贷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③2017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该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7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④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华兴银行申请间接授信(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华兴银

行申请间接授信(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⑤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7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买方信贷

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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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⑥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⑦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8 年 1 月 15 日,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

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⑧2018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上海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上海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⑨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为客户向工商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对

外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

客户向工商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2)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①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②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最高额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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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7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最高额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③2018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平安银行深圳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在该额度项下转授信给公司全资子公

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普尔德控股向汇丰银行申请的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平安

银行深圳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在该额度项下转授信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普尔德控股向汇丰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3、公司对外担保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提供对外担保,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一般问题

(一)一般问题之1、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申请人尚未了结的诉讼

事项最新进展,如法院作出不利判决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以及本次可转债发行条

件的影响。

1、公司尚未了结诉讼事项最新进展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对公司经营成果、

财务状况、经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了结的法律诉讼或仲裁事项最新

进展如下:

(1)黑龙江美利信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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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 日作出裁定:①撤销黑龙江省牡丹

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 587 号民事判决;②本案发回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尚处于发回重审一审阶段。

(2)蒲海东诉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案

该案发回重审后,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蒲海东的诉讼请求。蒲海东已就该案提起上诉。

(3)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安

装工程合同纠纷案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请求判

令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立即付清所欠款项共计人民币 4374156.8 元及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本案仍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2、如法院作出不利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本次可转债发行条件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经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了结的诉

讼事项合计诉求金额为 12,020,933.62 元(包括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事项),

根据大华会计为发行人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005699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7,516.0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5,931.4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为 2,251,368,264.91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法院作出不利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也不会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条件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一般问题之2、请申请人律师按照《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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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的要求,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

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问题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发行

人在其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

律师未发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

的法律风险。

第二部分 补充披露事项

现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所发生的有关事实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

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再赘述。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公司的前十大股东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比例

1 梁桂秋 境内自然人 279,397,980 39.58%

2 梁桂添 境内自然人 58,093,225 8.23%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

3 司-玄元六度元宝 7 号私募 基金、理财产品等 22,197,558 3.14%

投资基金

4 梁桂忠 境内自然人 12,767,205 1.81%

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

5 清嘉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基金、理财产品等 9,322,974 1.32%

(有限合伙)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6 基金、理财产品等 7,775,484 1.10%

公司

7-2-1-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 黄宁 境内自然人 3,990,568 0.5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 基金、理财产品等 3,034,907 0.43%

证券投资基金

10 蒋杏英 境内自然人 2,930,000 0.42%

华融证券-工行-华融分级

固利 8 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 基金、理财产品等 2,219,756 0.31%

计划

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证书情况如下:

专利 专利 专利权期限 取得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权人 类型 至 方式

手术室新

风量及空气

实用

1 发行人 ZL201510537819.6 质量管理系 2015.8.28 2025.8.27 原始

新型

统及其调节

方法

注: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取得该专利授权。

三、发行人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

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且可能对其生

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一)工程合同

序号 承包方 发包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署日期

安龙县人民医

1 广东尚荣 安龙县人民医院 院室外附属工 17,968,980.71 2018.1

(二)设计合同

序号 设计人 发包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署日期

京山县人民医

1 中泰华翰 京山县人民医院 院温泉新区医 6,990,000 2018.1

院工程设计

金寨县红军医

金寨县红军医院

院(金寨县人

2 中泰华翰 (金寨县人民医 18,191,700.50 2018.1

民医院新区)

院新区)

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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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会议、2 次监事会会议。经核查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

知、记录、决议等材料,本所认为,发行人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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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高 树 周 玉 梅

黎 志 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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