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国新健康;证券代
码:000503)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起停牌。2019 年 4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预案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从事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的重大资产购买、
出售交易,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