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 B 股 编号:临 2019-047
债券代码:122071 债券简称:11 海航 02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海航 02”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债券兑息日:2019 年 5 月 24 日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
年5月24日发行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和10年期两个品种,品种一(5年期)为“11海航01”
(122070);品种二(10年期)为“11海航02”(122071)。其中“11海航01”已于
2016年5月24日到期并摘牌,“11海航02”将于2019年5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5
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11海航02”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海航02(122071)。
3.发行主体: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17年5月16日由“海南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期限和规模:“11海航02”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14.4亿元。
5.债券利率: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2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兑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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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时间及地点:于2011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起息日:2011年5月24日。
8.兑息日: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2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5月24日为
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兑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兑付日为2021年5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
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兑息方案
按照《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海航02”
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1海航02”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
元(含税)。
三、本次兑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5月24日。
四、本次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11海航02”持有人。
五、本次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
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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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不符合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
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5层
联系人:李晓峰、张大伟
电话:0898-66739961
传真:0898-66739960
电子邮件:hhgfdshmsbgs@hnair.com
邮政编码:57020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联系人:戴思勤、何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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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邮编:51062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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