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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证信a股 ·  2019/07/22 12:00

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2019-019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

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 0.2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26 - 2019/7/29 2019/7/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2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71,470,26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6,582,268.1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26 - 2019/7/29 2019/7/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2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

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 0.2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7179780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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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内容仅用作提供资讯及教育之目的,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投资或投资策略的推荐或认可。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