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19-057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 京运 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 京运 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京运 02”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4
回售简称:运通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8 日、10 月 9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1 月 4 日(因 11 月 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
至下一交易日,下同)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选择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 332 个基点至 7.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
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
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本期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8 日、10 月 9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申报回售。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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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
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公
司关于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公司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5、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
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
申报回售的建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支付
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9 年 11 月 4 日。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及票面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 京运 02、136814。
3、发行规模:人民币 12 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保持不变;如
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年利
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
变。
6、起息日:2016 年 11 月 3 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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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
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
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
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
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公司已选择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 332 个基点至 7.30%。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
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
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
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
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回
售结果。
14、发行时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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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票面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
332 个基点到 7.3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2019 年 11 月 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 日)票面利率保持 7.30%。
二、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代码:100914
3、回售简称:运通回售
4、回售申报日: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8 日、10 月 9 日。
5、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
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6、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
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8、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 年 11 月 4 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9、本公司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1 月 4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8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期间利息,
利率为 3.98%。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9.80 元(含
税)。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
报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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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
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的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五、本次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8 日、10 月 9 日。
六、本次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本次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8 日、10 月 9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
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
失效。
2、本期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本
期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 年 11
月 4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9 年 9 月 23 日 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回售实施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24 日 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9 月 25 日 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9 月 26 日 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8 日、10 月 9 日 回售申报日
2019 年 10 月 11 日 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次
2019 年 11 月 4 日
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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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本期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 11 月 4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本期债券。发行人已选择在第 3 个付息
日上调后 2 年票面利率 332 个基点至 7.30%。请本期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
回售作出慎重判断和决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本期债券按
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
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31.84 元(税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
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本期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9.80 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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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曦瑞
电话:010-80803016-8297
传真:010-80803016-8298
2、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琪斯
电话:010-68537968
传真:010-68588093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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