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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关于“苏银转债”2020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深证信A股 ·  2020/03/09 12:00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0-005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 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银转债”2020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13 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0 年 3 月 16 日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9年

3月14日发行的20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本期债券”、“苏银转债”)将于2020年3月16日开始支

付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苏银转债。

3、债券代码:110053。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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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规模:人民币200亿元。

6、发行数量:20000万张(200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

值平价发行。

8、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9 年 3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3 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 0.2%、第二年 0.8%、第三年 1.5%、

第四年 2.3%、第五年 3.5%、第六年 4.0%。

10、债券到期赎回: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

易日内,本行将按债券面值的 111%(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

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11、付息方式: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

始日为发行首日,即 2019 年 3 月 14 日。每年付息日为发行

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

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

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

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

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2、最新转股价格:7.56 元/股。

13、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2019 年 9 月 20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5 年 3 月

13 日)止。

14、信用评级: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 级,可转债信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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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 AAA 级。

15、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16、担保事项:未提供担保。

17、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公告》,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含税),即每张面

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3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0年3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苏银转债”持有

人。

五、付息方法

1、本行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

本行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行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行公告为准。本行将在本期兑息

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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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

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行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

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

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

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

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

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

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

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按照税收政策执行。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电话:025-528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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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2、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电话:010-66578999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3、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电话:010-56839453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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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内容仅用作提供资讯及教育之目的,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投资或投资策略的推荐或认可。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