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临 2020-009
债券代码:143959 债券简称:18 兖煤 Y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6 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发行的兖州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
将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
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8 兖煤 Y1(代码:143959)
(三)发行主体: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50 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在每个约定的周期末附发行人续期
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 1 个周期,并在不行使续期
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六)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
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
(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
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
刊登续期选择行使公告。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首个周期票面利率固定为 6%。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
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
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
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
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工作日中
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
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
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
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
操作。
(九)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18 兖煤 Y1”的票面利率调整为 6%,每 1 手“18
兖煤 Y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 元(含税)。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 6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本息为人民币 48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25 日。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日:2020 年 3 月 2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3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兖
煤 Y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
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
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 兖煤 Y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298 号
联系人: 王巍
联系电话:0537-5933958
传真:0537-5937036
邮政编码:273500
(二)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范岩
联系电话:0755-22624418
传真:010-66160590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