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城市(01321)发布公告,按照和解契据,注销向中国新城市返还的代价股份将会...
智通财经APP讯,中国新城市(01321)发布公告,按照和解契据,注销向中国新城市返还的代价股份将会根据股份回购守则透过场外股份回购的方式进行。中国新城市将根据股份回购守则第2条的规定,向执行人员申请批准股份回购。股份回购须待各项条件获达成后,方为完成。
根据和解契据,订约方同意(其中包括):(i)众安盛隆向杭州东方支付人民币2.1亿元,自众安盛隆登记为浙江新农都22.65%股权的股东日期起,有关股权的所有股东权利及权益归众安盛隆所有;及(ii)代价股份将予返还中国新城市以作注销处理。
订约方进一步同意,于和解契据生效及支付人民币2.1亿元后,(i)有关收购事项的所有争议均获解决及和解;(ii)任何一方与收购事项有关已经或可能提出的索赔及诉讼均需撤销;及(iii)该法院判决将不予执行。
人民币2.1亿元将按下列方式支付:(a)人民币1亿元将于2024年6月7日或之前支付;(b)另一笔人民币3000万元将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支付;(c)另一笔人民币4000万元将于2025年3月30日或之前支付;及(d)另一笔人民币4000万元将于2025年6月30日或之前支付。
订约方同意,倘中国新城市及众安盛隆拖欠人民币2.1亿元,则和解契据将告终止,而杭州东方有权要求未付金额按中国贷款优惠年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且该法院判决将告恢复。
人民币2.1亿元乃经订约方计及最终和解对订约方整体的利益等多项因素,透过高等法院协商调解所达成。
上文(a)段所述的人民币1亿元已于2024年6月5日悉数支付。1.67亿股代价股份的股票已于2024年6月28日退还予中国新城市,并正安排退还剩余之代价股份的股票,其预计将于2024年8月31日或之前落实。
于本公告日期,代价股份分别由杭州东方持有1.67亿股中国新城市股份及陶艳女士(独立于中国新城市及其关连人士)持有1153.51万股中国新城市股份。根据和解契据,代价股份持有人将向中国新城市交还代价股份以作注销。一间公司的已发行股份可透过股份回购方式予以注销。为达致注销代价股份的目的,场外股份回购将会根据股份回购守则进行。根据和解契据,由于股份回购被视为注销代价股份所需的程序,因此股份回购将不会支付实际代价。中国新城市将根据股份回购守则第2条的规定,向执行人员申请批准股份回购。执行人员的批准(如获批准)一般须待(其中包括)于中国新城市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无利益关係股东于投票表决中以至少四分之三的票数批准股份回购,方可作实。
股份回购是为达致和解契据下代价股份的注销而进行的。签订和解契据的理由为解决及和解有关收购事项的纠纷。诉讼结果通常为不确定,亦难以预测。中国新城市及众安盛隆已拨备额外资源、成本及开支以应付法庭诉讼。根据和解契据,中国新城市及众安盛隆将获免除该等额外资源、成本及开支。中国新城市董事会认为,和解契据于解决及和解订约方争议方面具有成本效益及时间效益,因此对中国新城市集团及中国新城市的股东整体有利。此外,董事会认为,回购代价股份将对中国新城市及其股东更有利,原因为股份回购将增加每股股份的资产净值,创造更大股东价值,符合中国新城市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