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金鹿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40元
2024年08月05日,绍兴市邮政管理局就绍兴市金鹿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绍兴市金鹿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伟东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东路越发工贸园内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快递员在投递前未征得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四、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款肆拾元整(40元),上缴国库。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前对相关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再次培训,明确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
承办单位:绍兴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