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_log

又一例大额罚单:操纵“华英农业”股价,张某被罚没2.66亿元

金融界 ·  08/23 01:03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例涉及操纵股价的罚单,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坚定决心。根据证监会的公告,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张某通过控制109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了“华英农业”的股票价格,共计获利1.33亿元。为此,证监会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罚没2.66亿元的处罚决定。

操纵股价,非法获利1.33亿元

依据2005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对张某操纵“华英农业”股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经过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在涉案期间,张某组织了一个交易团队,实际控制了109个证券账户,用于操纵“华英农业”的股票价格。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张某成功地影响了“华英农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据统计,涉案期间,张某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华英农业”股票2.5亿股,买入金额高达28.97亿元;同时,累计卖出2.48亿股,卖出金额为30.2亿元。在此期间,“华英农业”的股价涨幅达到了22.49%,而同期中小板综指的涨幅为-2.98%,农业指数的涨幅为0.77%。个股价格与板块综指及行业指数的偏离值分别为25.47%和21.72%,显示出明显的操纵痕迹。

综上所述,张某通过控制账户组,以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了“华英农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共计非法获利1.33亿元。

多维度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

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电脑信息资料以及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张某操纵股价的违法事实。

证监会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张某的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申辩无效,被罚没2.66亿元

面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张某提出了申辩。他声称自己并不实际控制账户组操纵“华英农业”,而仅是一个配资中介。他声称自己为两人提供配资服务,并对配资账户进行监督,但对账户组的控制权仅限于监督证券账户内的股票买卖以及本金的安全,并不负责具体交易决策和交易指令的下达。他还声称账户组中并非所有证券账户都由他提供,部分由他人提供,并且他未参与操盘收益的分配。

然而,经过复核,证监会认为张某的申辩意见不成立。证监会指出,张某组织了交易团队,相关人员均听从张某的指令协助寻找资金、管理证券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和具体操作。通过现场获取的电脑文件、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交易员指认、配资中介指认等多维度证据,足以认定张某通过其交易团队控制账户组交易“华英农业”。案涉操纵行为是由张某组织实施的,张某系本案的违法主体而非配资中介。

关于本案的资金去向,证监会表示,他人转给张某的资金中,除部分资金转给他人相关账户外,其余资金在张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中滚存使用。这些资金除用于配资交易股票外,还用于购买理财、支付工资和房租、大额提现等。

因此,证监会对张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张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某违法所得1.33亿元,并处以1.33亿元罚款,合计罚没2.66亿元。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了市场各方要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资金、持股等优势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声明:本内容仅用作提供资讯及教育之目的,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投资或投资策略的推荐或认可。 更多信息
    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