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营运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营运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及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