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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证券之星 ·  11/28 12:00

证券之星消息,11月28日雪龙集团公开信息显示,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竺菲菲、财务总监张红意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采取监管措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4〕174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规范。公司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入基本户、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其中,2020至2024年每年发生额分别为0.2亿元、1.4亿元、3.6亿元、3亿元、0.6亿元。二是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公司首发募集资金的三个募投项目均应当于2022年3月达到原定建设完成日期,但公司迟至2022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三是未对部分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和“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投入进度分别为10.79%和20.56%,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但公司未能依规对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综上,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规范、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未对部分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

处罚决定如下:
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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