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2月3日,世茂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顾云昌的纪律行动。
公告指出,阳光控股包括顾云昌在内的八名董事,因在发放及执行贷款和未能确保阳光控股设有足够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等方面,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下的董事责任,以及第3.09B(2)条下未能尽力促使阳光控股遵守上市规则的责任。对此,联交所指示顾云昌须参加24小时有关监管、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世茂服务董事会(顾云昌除外)经审议后认为,顾云昌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理由包括监管公告所载的调查结果及结论并未说明顾云昌不适合担任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管公告所载的事项不涉及顾云昌的任何不诚实、欺诈或诚信问题,且顾云昌已确认将会参加相关培训。
顾云昌亦向世茂服务确认并无其他与其有关的资料需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须予披露,表示概不知悉任何其他需要提请本公司股东关注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