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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迅达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证券之星 ·  12/11 01:00

证券之星消息,12月10日新迅达公开信息显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吴成华、副总经理王法彬、副总经理陈公、李衍钢、闫明、叶燕珍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2023年,新迅达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新迅达资金的情形。截至目前,相关占用资金已归还,相关会计差错已更正。新迅达未按规定及时在临时公告和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二)未及时审议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2023年,新迅达以预付采购锂矿石定金的形式向北京智慧鼎盛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鼎盛”)累计支付1000万元,智慧鼎盛未实际交货并退回定金和支付利息。前述事项构成新迅达对外财务资助,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新迅达在填写2021年至2023年部分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未填写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且相关知情人未进行签字确认。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新迅达、吴成华、王法彬、闫明、陈公、李衍钢、叶燕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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