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17-083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 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10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7 月 11 日
由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
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发行的 2011 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保定天威保变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1 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 天威债(122083)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6 亿元
债券余额:人民币 3269.70 万元。2016 年 7 月 11 日,本公司
按照 11 天威债回售条款对 11 天威债进行了回售,回售后债券余额为
人民币 3269.70 万元。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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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5.75%,
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
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
年利率5.75%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
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2016年5月26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11天威债”公司债券票
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
司决定不上调“11天威债”存续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1天威债”
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5.75%不变(注: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详见公司2016年5月26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付息方案
按照《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本期“11 天威债”的票面利率为 5.75%,每手“11 天威
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7.5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10 日。
2、本次付息日:2017 年 7 月 1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天
威债”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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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
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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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1 天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
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 QFII 上述企业所
得税,再向 QFII 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
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 QFII 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 天威债”
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
联系人处,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
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QFII 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 2222 号
法定代表人:薛桓
联系人:张继承 张彩勃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 2222 号
电话:0312-325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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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12-3309000
邮政编码:07105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主办人:徐子桐、王洪伟、董歆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5227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联系人:王钰清
电话:021-38874800-8149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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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天威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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