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50 证券简称: 江铃汽车 公告编号: 2017—031
200550 江铃 B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 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配事宜公告如
下:
一、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63,214,000 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6.1 元(含税)。
B 股股息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7 年 6 月 30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 1 港币=0. 8679 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
付。
二、股息所得税事宜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
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人民币 5.49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6.1 元,
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
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
有基金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 A 股非居民企业和 A 股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5.49 元,B 股境内个人股东的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6.1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
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B 股境外个人股东未代扣代缴
所得税。
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的股份,每 10 股补缴税款 1.22 元;持股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股份,每 10 股需补缴税款 0.61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股份,
不需补缴税款。
未来 B 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折算汇率按照前述 1 港币=0.8679 元人
民币计算。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
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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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除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25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除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25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
四、权益分配对象
1、截止 2017 年 7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2、截止 2017 年 7 月 27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股息将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B 股股东股息将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 B 股股东
在 7 月 27 日办理了“江铃 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
领取。
3、以下 A 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38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2 08*****613 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六、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七、其他事项说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的本公司 B 股股东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咨询机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 509 号
咨询电话:0791-85266178;传真:0791-85232839
联系人:全实、卢国清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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