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ST 前锋 公告编号:临 2017-038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公司位于北京的一套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于2017年8月17日与自然人唐小兵、刘普鸣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
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6层606号公
寓出售给自然人唐小兵、刘普鸣。公司聘请了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059.34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
转让价格为1,060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为盘活资产,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于2017年8月17
日与自然人唐小兵、刘普鸣签署了《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
协议,公司将位于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北京福景苑606号公寓、建筑面
积合计为179.36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唐小兵、刘普鸣,公司聘请了北京中
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059.34万
元。经双方协商同意,转让价格为1,060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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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徐建先生签署本次出售房产的相关文件和协
议。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上午召开了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全
票通过了上述房产出售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李小军、张小灵全部赞成,并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北京房产,目的是为了盘活现有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价格以评估
值为基准,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出售公司位于北京的一套房产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认购方:唐小兵、刘普鸣
国籍:中国
唐小兵身份证号码:11010519xxxxx52118
刘普鸣身份证号码:11010419xxxxx92101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长椿里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是: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6 号北京福景苑 606 号公寓。
1、本次标的具体情况: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6 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X 京房权证朝字第 1363368 号;
房屋所有权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房屋坐落:朝阳区亮马桥路 46 号 6 层 606;
登记时间:2014 年 5 月 12 日;
房屋性质:商品房;
规划用途:公寓;
总层数: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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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179.36 ㎡。
2、权属情况说明
该房产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的情况,也不
涉及诉讼、仲裁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次交易标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以 2017 年 7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本次拟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北
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市场法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成都前
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6 号 6 层 606 一套公寓
市场价值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7]第 1387 号)。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序 建筑面 评估价 增值率
建筑物名称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增减值
号 积(㎡) 值 (%)
朝阳区亮马桥路
1 179.36 811.59 749.27 1,059.34 310.07 41.38
46号6层606公寓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出卖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唐小兵、刘普鸣
(一)房屋成交总价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房产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1060 万元。
(二)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定金为人民币 50 万元,买受人于签订本协议后次日支付定金人民币 10
万元,本协议盖章后三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 40 万元。剩余购房款买受人于
交税后过户前五日内支付。
(三)所有权转移登记
1、买卖双方于网签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办理缴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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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双方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手续。
(四)房屋租赁及交付
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应当于过户当日将该屋交付买受人。
(五)税费承担
买卖双方本次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买受人承担。
(六)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未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含),
则守约方无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房屋成交成
交总价的 0.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遇税、费调整还应赔偿守约方多缴
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
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应于
买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房屋成交总价的 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损失(含房屋差价、维权成本等)的,出卖人还应
赔偿买受人损失。
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应于
出卖人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房屋成交总价的 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含房屋差价、维权成本等)的,买受人还应
赔偿出卖人损失。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
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柒日内另一方当事人提供
证明。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房产未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
六、出售房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部分房产事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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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经初步测
算,上述房产转让将产生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约为 310 万元。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备查文件:
一、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公司位于北京的一套房产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与自然人唐小兵、刘普鸣签署的《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
相关补充协议;
四、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
处置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6 号 6 层 606 一套公寓市场价值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7]第 13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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