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3 股票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17-061
债券代码:112233 债券简称:14 漳发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4 漳发债”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凡在 2017 年 12
月 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7 年 12 月 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发行的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简称“14
漳发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33”)将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
支付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4 漳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
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4 漳发债(112233)。
(四)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 3.5 亿元。
(五)债券期限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7.2%。
本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10 月 25 日、10 月 26 日在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 “14 漳发债”票面利率不上
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 “14 漳
发债”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
告》、《关于 “14 漳发债”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
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选择
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 7.20%不
变。
公司也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14 漳发债”回售申
报情况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4 漳发债”的回售数量为 657,000 张,回
售金额为人民币 70,430,400.00 元(含利息),剩余托管量为 2,843,000
张。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
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2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行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2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9 年 12 月 5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兑付债券
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十一)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漳州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14 漳发债”2017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东
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17】040 号),维持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14 漳发债”
的信用等级为 AA+。
(十二)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20%,每手“14 漳发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7.60 元;
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 64.8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4 日
2.除息日:2017 年 12 月 5 日
3.付息日:2017 年 12 月 5 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20%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12 月 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2 月 4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漳
发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
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
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
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浩荣、陈辉明
地址:漳州市胜利东路漳州发展广场 21 层
联系电话:0596-2671571
传真:0596-2671876
邮政编码:363000
(二)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化民、韩燕妮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联系电话:010-66555867
传真:010-66555910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 梁一霞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
场 22-28 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317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