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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四川雙馬:關於重大資產出售實施結果的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02/23 11:00

证券简称:000935 证券代码: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18-21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出售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拉法基”)75%股权、江油拉

豪双马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拉豪”,与都江堰拉法基合称“目标公司”)

100%股权予拉豪(四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豪四川”)(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日,四川双马与交易对方拉豪四川及担保方拉

法基瑞安(四川)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等相

关议案;2018 年 1 月 30 日,拉法基瑞安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具的《商

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商反垄初审函[2018]第

40 号)。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有关事项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之标的公司之一都江堰拉法基已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就股权转让事

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都江堰)登记内变(备)字〔2018〕第 000346

号),准予都江堰拉法基的股东之一由四川双马变更为拉豪四川,准予都江堰拉

法基董事、监事变更及其公司章程变更备案。

江油拉豪已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就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取得江油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江食药工

质)登记内变核字〔2018〕第 690 号),准予江油拉豪的股东由四川双马变更为

拉豪四川,准予江油拉豪董事、监事变更及其公司章程变更备案;同日,江油拉

豪取得江油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四川双马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 75%股权、江油拉豪 100%股权已过户至拉豪

四川名下。交易双方已完成了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四川双马已经不再持有标的

公司股权。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223,925.00 万元。该交易对

价最终所需执行的支付金额需根据《股权购买协议》及于标的资产交割前签署相

关债权债务转移协议进行调整。

2018 年 2 月 8 日,四川双马、拉豪四川和都江堰拉法基已签署《债务转让

及交易对价扣减协议》,四川双马、拉豪四川和江油拉豪已签署《债务转让及交

易对价扣减协议》,四川双马、拉豪四川同意根据上述《债务转让及交易对价扣

减协议》扣减本次交易对价。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分别签署的《债权转让及交

易对价扣减协议》,本次交易对价中应扣减的负债总额合计 117,425.00 万元。

2018 年 2 月 11 日,监管账户向四川双马指定账户解付等于交易对价最终金

额的资金,即人民币 106,500.00 万元。交易对价最终金额的资金在交割当日及之

后产生的任何利息将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四川双马、拉豪四川确

认后结算,根据《股权购买协议》的约定,拉豪四川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详

见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

项。

四、关于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及实施过程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已转移至交易对方,标的资产的交割手

续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对价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3、本次交易交割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交易标的

的资产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本次交易方案中未涉及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事宜。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成员提名、选举事项已履行现阶段所必

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各方均依据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

协议和承诺的情形;

7、交易各方严格履行相关协议和承诺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

存在重大合规性和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根据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均合法、

有效;《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的

法定条件;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标的资产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相关股权转让款已经支付完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

权购买协议》的约定;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股权购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成就,该协

议依法生效。四川双马、拉豪四川正在履行该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出现违反上述协议及相关承诺实质性约定或内容的情形;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双马已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了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交易方案中未涉及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事宜。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成员提名、选举事项已履行现阶段所必

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7、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方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承诺,且四

川双马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情况下,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后续事项实施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备查文件

1、《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4 日

声明:本內容僅用作提供資訊及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或認可。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