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 2018-009
债券代码:122007 债券简称:08莱钢债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08莱钢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1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3 月 22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3 月 26 日(2018 年 3 月 25 日
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顺延
期间不另计息)
摘牌日:2018 年 3 月 26 日
由原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股份”)于2008
年3月25日发行的2008年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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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8莱钢债(122007)
3、发行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原债务主体:莱芜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5年期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16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6.5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止,逾期
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
月2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11、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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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4月18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5、债务人变更情况:发行人莱钢股份于2011年5月18日召
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济南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
议案》,并于2011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2012年3月6日,原济南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钢铁”)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合并莱
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本次吸
收合并相关事项已全部完成。按照约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济南钢铁作为存续企业,莱钢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
人员全部进入济南钢铁,莱钢股份予以注销法人资格。济南钢
铁在2012年3月22日更名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钢铁”),因此“08莱钢债”的权利和义务由山东钢铁
承继。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08莱钢债”的票面利率为6.55%。每手“08莱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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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5.5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息总额
合计为213100万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21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为2018年3月22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2018 年 3 月 25 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顺延期间
不另计息);
4、摘牌日为2018 年3月26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3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08 莱钢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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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
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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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
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8莱钢债”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65.50 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
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8莱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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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08莱钢债”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
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签
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所得
税。如 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
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QFII 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4号楼
联系人:崔宗讲 刘欣
联系电话:0634-7920867 0531-67606596
邮政编码:250101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徐思
联系电话:0755-82960525
邮政编码:51803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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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08莱钢债”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情况表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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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08莱钢债”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1
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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