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8-036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8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5 月 2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5 月 23 日
摘牌日:2018 年 5 月 23 日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
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发行的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3、债券代码:122256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5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年利率为 5.50%。在存续期
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
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
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发布公告,决定不上调 2013 年公司债券的票面利
率,即: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后 2 年(起息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的票面年利率
仍为 5.5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 2 年固定不变。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
为 0.01%。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
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
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
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发布公告,决定不上调 2013 年公司债券的票面利
率,即: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后 2 年(起息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的票面年利率
仍为 5.5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 2 年固定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
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
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
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
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次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
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
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本次债券的回售申报期内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根据发
行人 2016 年 4 月 26 日发布的公告,本次债券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84,103 手(1
手为 10 张),回售金额为 84,103,000.00 元。本次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对有效申报回售的“13 保税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
期利息。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起息日:2013 年 5 月 23 日
11、付息日:2013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5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兑付日:2018 年 5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13 保税债”的票面利率为 5.50%,本次每手“13 保税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5.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
三、本次兑付债权登记日、兑付日及摘牌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8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5 月 21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5 月 23 日
4、摘牌日:2018 年 5 月 23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保税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保税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勇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 27-2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 27-28 层
联系人:常乐庆
联系电话: 0512-58320165
传真:0512-58320652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 19 号 15 层 01-11 单元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 19 号 15 层 01-11 单元
项目主办人:张琦、杜海涛
项目组成员:汪漾、余涛、古丽达娜、钱鹏丞
联系电话:0510-85200883
传真:0510-85203300
3、副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系人:李生毅
联系电话:0512-62938093
传真:0512-62938665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