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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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五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宋浩、杨婧雪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5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 福星 01”)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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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且该等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有关文件一并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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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召集。公司已于2018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15福
星01”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
知”),对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会议
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
记时间、登记办法、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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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
8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的“15福星01”债券持有人。债券持
有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
人。
经核查,本次会议出席并表决的“15福星01”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共0名,代表本期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0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三、 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鉴于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债券数量为0,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因该议案未能获得代表本
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
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因议案未能获得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
总额 50%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
成有效决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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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3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