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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13尖峰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尖峯集團:“13尖峯01”本息兌付和摘牌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05/24 12:00

股票代码:600668 股票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8-017

债券简称:13 尖峰 01 债券代码:122227

债券简称:13 尖峰 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 尖峰 01”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31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6 月 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6 月 5 日

摘牌日: 2018 年 6 月 5 日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4 日期间最

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 尖峰 01,代码 122227

3、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 亿元。根据《浙江尖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条款,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2016 年 4 月 27 日至 2016 年 5 月 4 日)进

行回售申报登记,有效登记数量为 23,340 手,回售金额为 2,334 万元。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已经支付了回售款,公司本期债券余额为 27,666 万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95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9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4 日止;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6 月 5 日;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6 月 5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8 年 6 月 5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6 年 6 月 5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7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和《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

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90%,每手“13 尖峰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9.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 1,000 元(含税)。本

次兑付的本息总额为 290,216,340 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31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6 月 1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6 月 5 日

4、摘牌日:2018 年 6 月 5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3 尖峰 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兑付资金发放日前第二个

交易日 16:00 前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

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萌

联系人:朱坚卫、周恒斌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24699

传真:0579-82320582、82324699

2、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联系人:华佳、马岩笑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87903124

传真:0571-8790323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

声明:本內容僅用作提供資訊及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或認可。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