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5 盛和债 债券代码:122418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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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资源”或“发行人”)。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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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3号文核准,盛和资源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5亿元的公司债券。2015年8月5日,公司成功发行4.5
亿元公司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出具之日,本期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第二章 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关于公司申请仲裁并获受
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59),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27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年7月25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太原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泽松,董事长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婷、李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海涛,董事长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本次仲裁的主要事实
2012年,发行人前身“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工天成”)
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引入外部重组方。重组方案包括出售太工天成的全部资产
及负债、发行股份购买重组方的重组资产、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煤销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太工天成股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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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8日,太工天成与煤销集团全资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下称“焦炭集团”)签署《资产出售协议》,向焦炭集
团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
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012年12月28日,焦炭集团向太工天成支付了标的资产转让对价现金人民币
19,322.42万元。同日,焦炭集团向其与太工天成共同开设的共管账户存入资金
人民币1.3亿元。2012年12月30日,太工天成与焦炭集团签署《关于太原理工天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交割事宜的协议书》(下称“《置出资产交
割协议》”)及《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1)资产交割日为2012年12月30
日;(2)交割的资产范围为截至交割日太工天成拥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标的
资产的具体构成与评估基准日(2012年3月31日)时不完全一致,以双方签署的
《资产交割确认书》为准。《置出资产交割协议》签署后,太工天成即将标的资
产交付给焦炭集团,同时积极配合焦炭集团办理需过户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的对中保房产的重大担保债务,
该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已通过主债务人中保房产履行还款义务而实现,申请人的相
关担保责任已解除。焦炭集团应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人民
币29,205,525.98元及相应利息。2、就太工天成向焦炭集团转移的负债应由焦炭
集团向债权人及时偿付,但因焦炭集团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发行人被债权
人起诉并垫付执行款。焦炭集团应向发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4,440,233.00
元及利息人民币294,285.54元。3、因焦炭集团原因造成部分出售房产、土地使
用权、在建工程未及时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发行人作为相应不动产登记权利人
或项目主体代焦炭集团垫付高额税费,焦炭集团应向发行人支付代垫税费人民币
6,302,022.62元及利息人民币321,802.75元。
三、本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被申请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列费用:
1、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第4.6.6条第④款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因中保房产
案件项下申请人担保责任解除而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人民币29,205,525.98元
并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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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申请人支付代垫执行款项人民币4,440,233.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每笔执行款项实际支出之日次日起至被申请人实
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为人民币294,285.54元);
3、向申请人支付代垫税费人民币6,302,022.6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每笔税款实际支出之日次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
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为人民币321,802.75元);
4、本案仲裁费用、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424,000.00元。
仲裁依据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28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第14
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
决。”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鉴于上述仲裁事项尚未仲裁审理,发行人目前无法判断其对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的影响。同时,发行人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5日为星期日,故顺延至期后
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全额回售,目前发行人已把兑付资金全部转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无不
利影响。
第三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西部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
西部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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