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对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6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对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1、2017年6月29日,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四川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增
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已通过增资方式取得了四川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
“四川奥克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奥克”) 51%的股权,尚
未收购成都金石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新”)持有的四川奥克
15%股权。
2、2018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逾期风险提示的
公告》,提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奥克对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充石达”、“债务人”)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
行”)的6,000万元授信担保出现逾期、对成都高新及四川石达油气发展有限公
司在平安银行的11,000万元授信担保出现逾期。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18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受让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的议案》,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奥克对南充石达在恒丰银行的6,000万元债务担保逾期,
为尽快推动逾期担保事项妥善解决,并为下一步的解决方案创造条件,同意公司
受让上述债权,并授权公司总裁签署相关的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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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717641
负责人:冉亨茂
营业场所:成都高新区永丰路47号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7年4月26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总行授权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总行授权的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总行授权的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和总行授权经营的其他业务(以上凭金融许
可证经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恒丰银行对南充石达的6,000万债权,同时,与转让债权
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即从权利)等其他权益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1、以交易基准日2018年8月28日,债权转让标的清单如下:
主合同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余额 本息合计 实现债权 转让价格(人民币、
借款人
序号 及编号 (人民 (人民 (人民 的费用(人 元)
名称
币、元) 币、元) 币、元) 民币、元)
《流动资金 截至贷款 本笔贷款本金人民
借款合同》 本息结清 币 60,000,000.00 元、
南充石
(编号: 当日应支 截至贷款本息结清
达化工 60,000,00 1,457,048 61,457,04
1 2017 年恒银 付的实现 当日的利息、罚息、
有限公 0.00 .16 8.16
成借字第 债权费用 复利及实现债权费
司
00150523001 用。
1 号)
截至贷款 本笔贷款本金人民
本息结清 币 60,000,000.00 元、
60,000,00 1,457,048 61,457,04 当日应支 截至贷款本息结清
合计
0.00 .16 8.16 付的实现 当日的利息、罚息、
债权费用 复利及实现债权费
用。
2、恒丰银行对南充石达的6,000万债权由成都祥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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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奥克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石达油气发展有限
公司、陈兵、邵小红、肖杰、任春辉、邵满印、王海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恒丰银行已将南充石达6,000万债务逾期一案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据(2018)川71执132号执行裁定书已对
债务人及其关联担保方(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奥克)的房产、土地、股
权资产等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资产包括:债务人房产四处及土地使用权一宗、
自然人担保人的个人房产17处、法人担保人的房产一处及成都高新持有的四川奥
克36.75%股权等。
四、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转让标的及价格
恒丰银行自愿将其拥有的对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敞口本金人民币陆仟万
元整(小写:¥60,000,000.00 元)债权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格覆盖全部贷款本息及
相关费用。恒丰银行与公司同意按“债权转让标的清单”中所列价格转让。同时,
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即从权利)等其他权益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二) 转让价款的支付
公司以分期支付方式按下列期限将上述(一)约定的转让价款划入恒丰银行
指定帐户,用于归还债权本金。
2、协议签订后 90 日内,支付剩余债权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小写:
¥3000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在公司向恒丰银行支付“2”的款项前,恒丰银行通过履行清收职责且清
收款项到法院账户时,恒丰银行同意将该款项一直保存在法院账户直至完成债权
转让交割;公司在向恒丰银行支付“2”的款项后,恒丰银行配合公司办理执行
申请人变更手续,由公司直接从法院受领该案执行款。
(三) 转让债权的实施方案
公司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全部受让价款划至恒丰银行指定账户内,公
司自付清转让价款之日起即享有转让上述金融资产债权全部的权利、权益和利
益。标的债权资产因意外事故或被征收、征用或其他并非由于恒丰银行违反本协
议的约定而导致的减损、毁损、灭失风险自权利转移日起由公司承担。转让债权
资产交割日为付清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恒丰银行应在交割日将相应资料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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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司占有。
自本协议签订至资产、资料交割、移交前,恒丰银行继续负责转让债权的管
理、维护和执行。
(四) 转让通知
恒丰银行、公司应于债权转让交割之后,清收完成或受托清收约定时间截止
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五) 债务人商业风险的承担
恒丰银行、公司经协商一致同意,恒丰银行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按下列
方式承担责任。
恒丰银行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不承担担保责任,即债务人在信贷资产转
让后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致使公司得不到足额或部分清偿,公司也无权对恒丰银
行追索,不能另行要求恒丰银行承担偿还债务的风险。该商业信用风险由公司自
行承担。
(六) 违约责任
恒丰银行或公司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
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另一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公司超过约定时间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受让价款的,恒丰银行有权单方解除
本合同,并依约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公司无论何种理由,未在协议签订后 90
日内完成所有款项的支付,则对债权转让事项构成违约,恒丰银行有权要求公司
支付转让债权总金额 5%作为违约金,且前期已支付款项视同公司代关联公司四
川奥克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担保还款义务,公司对此无异议。
五、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为妥善解决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奥克对外担保逾期事项,保障公
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奥克对南充石达化工有限
公司的6,000万贷款担保责任也将随之解除,公司将由担保方转变为债权人,并
依照《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主张公司权利,相关债权由多方提供担
保,对应被冻结的资产相对充足,虽然仍存在一定的偿付风险,但风险相对可控。
本次交易不会对给公司现金流造成较大压力,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亦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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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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