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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2015年公司债券(15石化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中國石化:2015年公司債券(15石化01)本息兌付和摘牌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11/08 11:00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8-38

债券代码:136039 债券简称:15 石化 0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15 石化 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4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15日

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19日

债券摘牌日:2018年11月19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5年11

月19日发行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3年期固定

利率品种,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8年11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7年11月19日至

2018年11月18日期间的利息和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简称“本次本息兑付”)。根

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石化01(136039)。

3.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60亿元。

5.债券期限:3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00

号文。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0%,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

托管记载。

9.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

10.利息登记日:2016年至2017年每年11月19日前的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对于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利息登记日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

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1.债券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11月1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息。

12.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9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

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的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在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当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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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利息。

13.本金支付日:2018年11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AAA,本期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15.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0%。每手“15石化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33.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

民币1,033.00元(含税)。

三、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4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15日。

3.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19日。

4.债券摘牌日:2018年11月19日。

四、本次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石化01”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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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次本息兑付支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

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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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

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5 石化 01”

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

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10-59969234,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邮政编码:10072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

联系人:王欢、乔茹

联系电话:010-59969211、010-59969571

传真:010-59969234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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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

联系人:祁秦、杨开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3.主承销商: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1807-1819

联系人:冯烨、张璐

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联系人:吴荻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联系人:许凯

电话:010-5832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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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832895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9 层

联系人:聂冬云

电话:0755-82960984

传真:0755-82943121

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8 日

7

附件一:“15 石化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4日收市后

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8

声明:本內容僅用作提供資訊及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或認可。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