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19-12
债券代码:122052 债券简称:10 石化 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公司债券
(10 石化 02)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5月21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0年5月21
日发行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10年期品种,简称“本期
债券”)。本公司将于2019年5月21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9
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0年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石化02(122052)。
3.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90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40
号文。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5%,在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
本金足额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计息期限: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
10.债券付息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11.本金支付日:2020年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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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
券的票面利率为4.05%。每手“10石化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债券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20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5月2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石化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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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
联系人:王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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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9969211、010-59969572
传真:010-59969234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
联系人:祁秦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3.主承销商: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1807-1819 室
联系人:冯烨、张璐
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联系人:吴荻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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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联系人:许凯
电话:010-58328764
传真:010-58328954
4.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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