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03 号文)核准,本公司于 2011 年 6 月向 10 名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4,975,5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为人民币 6.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9,999,815.00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天健
验〔2011〕253 号《验资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
度,且近五年内公司未进行过再融资募集资金。
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 关于 前 次募 集 资金 使 用情 况 报告 的 规定》(证 监 发行 字
[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
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
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
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
鉴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
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