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112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 东方 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 东方 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9 东方 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6
回售简称:东方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9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仅限交易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 年 1 月 31 日(原资金发放日为 2020 年 1 月 29 日,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
书》中所设定的利率调整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即“19 东方 01”存续期
的第 1 年末和第 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1 年和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市场环境,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1 年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维
持 7.15%不变,并在债券存续期第 2 年固定不变。
2、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
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发行人发布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后,投资者有
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本期债券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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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本期债券持有
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
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不调整票面利率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9 东方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1 个付息日(2020 年
1 月 3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9 东方 01”债券,请“19 东方 01”债券持有
人谨慎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5、本公告仅对“19 东方 01”的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
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 19 东方 01”的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
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9 东方 01”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 东方 01
3、债券代码:155175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附第 1 年末和第 2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7.15%。
7、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1 年
末和第 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1 年和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
内第 1 个和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调整方式(加/减)以及调整幅度的通知。若发行人未行使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
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
/减)以及调整幅度的通知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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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
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9、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进行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
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
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 100 元。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另计利息。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起息日:2019 年 1 月 29 日。
14、利息登记日:本期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 1 个交易日,
在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
券利息(最后一期含本金)。
15、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9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第 1 年末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 1 月 29 日;若投资者
第 2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1 年每
年的 1 月 29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16、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29 日的前 1 个交易
日,在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
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在第 1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本金及
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为 2020 年 1 月 29 日之前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在第
2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之前的第 1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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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 2022 年 1 月 29 日。若投资者第 1 年末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 月 29 日;若投资者第 2 年末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的本息支付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9、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中所设定的利率调整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即“19 东方 01”存续期的第
1 年末和第 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1 年和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1 年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维持
7.15%不变,并在债券存续期第 2 年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6
2、回售简称:东方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9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仅限交易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合计人民币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
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
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
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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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
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不调整票面利率。
7、回售兑付日:2020 年 1 月 31 日(原回售兑付日为 2020 年 1 月 29 日,遇法定
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发行人将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9、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
持有的“19 东方 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0 年 1 月 31 日(原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0 年 1 月 29 日,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 月 28 日期间利息,利率为
7.15%。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9 东方 01”回
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
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
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9 东方 01”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日收市后被
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9 东方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9 年 12 月 26 日-2020 年 1 月 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申报代码为 100936,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
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
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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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东方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
“19 东方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
件放弃。
3、对“19 东方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委托登
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9 东方 01”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1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20 年 1 月 3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9 东方 01”债券。请
“19 东方 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
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9 东方 01”按
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八、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九、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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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华清
电话:0451-53666028
传真:0451-53666028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能
联系电话:010-83321243
传真:010-83321405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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