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0-004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 东方 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 东方 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1 月 31 日(本期债券 2020 年付息日原定为 2020 年 1 月 29
日,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发
行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本公司将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 月 28 日期
间的利息。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 东方 01
3、债券代码:155175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附第 1 年末和第 2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7.15%。
7、起息日:2019 年 1 月 29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9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第 1 年末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 1 月 29 日;若投资者
第 2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1 年每
1
年的 1 月 29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 2022 年 1 月 29 日。若投资者第 1 年末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 月 29 日;若投资者第 2 年末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9 东方 01”票面利率为 7.15%,每手“19 东方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71.5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2、债券付息日:2020 年 1 月 31 日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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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华清
电话:0451-53666028
传真:0451-53666028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能
联系电话:010-83321243
传真:010-83321405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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