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山東證監局公佈對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光人壽”)出具警示函。
根據警示函,陽光人壽2016年通過勝利股份非公開發行取得勝利股份5.56%的股份,2023年4月18日至19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了股份300萬股,佔勝利股份總股本的0.34%,成交金額1137.72萬元。
作為勝利股份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陽光人壽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山東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山東證監局決定,對陽光人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情況記入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