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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昂(600530.SH)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ST交昂(600530.SH)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智通財經 ·  2023/10/24 06:03

智通財經APP訊,ST交昂(600530.SH)公告,據先前公告,公司於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32023015號),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未按時披露年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2023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滬證監處罰字[2023]18號)(“告知書”),現公告如下: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嵇霖先生、夏三燕女士、夏景華先生、曹毅先生: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交大昂立或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本局調查完畢,本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本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經查明,交大昂立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發佈《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報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無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報告,公司股票於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綜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局認為,交大昂立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嵇霖作為時任董事長、代董事會祕書,依法負有保證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義務,應當全面履行管理職責及資訊披露工作職責。其未能履職盡責推動交大昂立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為資訊披露違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夏三燕、夏景華作為時任聯席代理總裁、曹毅作為時任財務總監,依法負有保證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義務,在編制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中未能履職盡責推動交大昂立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為資訊披露違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擬決定:一、對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二、對嵇霖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三、對夏三燕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的罰款;四、對夏景華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的罰款;五、對曹毅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本局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本局複核成立的,本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本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請你們在收到本事先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回執》傳真至本局,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本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声明:本內容僅用作提供資訊及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或認可。 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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