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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

五部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範企業、建設一批智能光伏示範項目

智通財經 ·  2023/11/13 02:55

11月13日,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決定組織開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試點示範活動。

智通財經APP獲悉,11月13日,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決定組織開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試點示範活動。活動將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範企業,包括能夠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系統平台或整體解決方案的企業。支持建設一批智能光伏示範項目,包括應用智能光伏產品,融合運用5G通信、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爲用戶提供智能光伏服務的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批智能光伏試點示範活動優先考慮方向包括,關鍵信息技術。光伏系統智能調度、智能運維,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統的通信與信息系統、柔性電力電子、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工業軟件、工業機器人等方向。先進光伏產品。包括高效晶硅太陽能電池(轉換效率在25%以上)、鈣鈦礦及疊層太陽能電池、先進薄膜太陽能電池,以及相關產業鏈配套高質量、高可靠、低成本設備及材料等方向。新型設施和實證檢測。包括面向數據中心、5G等新型基礎設施的智能光伏系統,面向極寒、極熱、高溼度、低輻照量、高鹽霧等典型場景建設光伏應用和實證檢測等方向。

原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開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試點示範活動的通知

工信廳聯電子函〔2023〕3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

爲加快智能光伏技術進步和行業應用,推動能源技術與現代信息、新材料和先進製造技術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國光伏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率,根據《智能光伏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年)》(工信部聯電子〔2021〕226號)工作部署,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決定組織開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試點示範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示範內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範企業,包括能夠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系統平台或整體解決方案的企業。

(二)支持建設一批智能光伏示範項目,包括應用智能光伏產品,融合運用5G通信、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爲用戶提供智能光伏服務的項目。

(三)優先考慮方向

1.光儲融合。應用新型儲能技術及產品提升光伏發電穩定性、電網友好性和消納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統、光儲微電網、農村光儲充系統、便攜式光儲產品等方向。

2.建築光伏。包括光伏作爲建築屋頂、幕牆或遮陽等建築構件與建築有機結合,光伏發電與建築用電負荷匹配的建築光伏項目。

3.交通運輸應用。包括在公路客貨運樞紐、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加油站、港口碼頭等場景,構建“分佈式光伏+儲能+微電網”交通能源系統,實現高比例綠色電力自發自用。

4.農業農村應用。在設施農業、規模化種養、農產品初加工等生產場景,發展農光互補生態複合模式,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光伏扶貧項目。

5.光伏綠色化。包括光伏產品綠色設計及綠色製造、退役光伏組件回收處理及再利用、光伏組件零部件再製造、光伏“碳足跡”評價認證、光伏供應鏈溯源體系等方向。

6.關鍵信息技術。包括光伏系統智能調度、智能運維,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統的通信與信息系統、柔性電力電子、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工業軟件、工業機器人等方向。

7.先進光伏產品。包括高效晶硅太陽能電池(轉換效率在25%以上)、鈣鈦礦及疊層太陽能電池、先進薄膜太陽能電池,以及相關產業鏈配套高質量、高可靠、低成本設備及材料等方向。

8.新型設施和實證檢測。包括面向數據中心、5G等新型基礎設施的智能光伏系統,面向極寒、極熱、高溼度、低輻照量、高鹽霧等典型場景建設光伏應用和實證檢測等方向。

二、申報條件

(一)示範企業

申報主體爲智能光伏領域的產品製造企業、系統集成企業、軟件企業、服務企業、光伏組件回收企業等,並符合以下條件:

1.應爲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註冊時間不少於2年;

2.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領域關鍵核心技術;

3.已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或系統;

4.擁有較高的智能製造和綠色製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業推廣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備豐富的智能光伏項目建設經驗。

(二)示範項目

申報主體爲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可以是相關應用單位、製造企業、項目所在園區、第三方集成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及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務內容、貼近地區發展實際的智能光伏應用或服務體系;

2.採用不少於3類智能光伏產品(原則上由符合《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的企業提供)或服務,提供規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佈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務;對建築及城鎮領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築一體化應用單個項目,以及交通應用領域的公路服務區、加油站項目,裝機容量不少於0.1MW;

3.光伏系統安裝在建築上的,應具備應急自動斷電功能,並與建築本體牢固連接,保證結構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滲水;

4.具備靈活的服務擴展能力和長期運營能力,具有自主創新性、持續運營和盈利的創新模式,具備不斷完善服務能力和豐富服務內容的發展規劃。

三、組織實施

(一)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下載),規範填寫智能光伏試點示範申報書,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企業和項目,出具推薦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示範企業不超過5家,示範項目不超過8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的示範企業不超過3家,示範項目不超過5個。各地推薦的示範企業及項目要嚴格控制數量,超過推薦數量的不予受理。

(四)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於2023年12月11日前將推薦函連同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光盤)通過EMS或機要交換至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對申報的企業、項目進行評選。評選結果在有關部門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對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項目予以正式發佈。

四、管理和激勵措施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加大對示範企業、示範項目的宣傳推介力度,提升試點示範影響力,擴大示範帶動效應。組織對示範企業、項目開展評估考覈並對智能光伏試點示範名單進行動態調整。

(二)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加大對試點示範工作的支持力度,從政策、標準、項目、資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範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示範項目建設和推廣應用。

(三)示範企業、示範項目應貫徹落實《智能光伏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年)》,努力樹立行業標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加快先進產品、技術、模式等應用推廣。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3年11月10日

本文編選自“工信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陳筱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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