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鵬、浦瑞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智通財經APP獲悉,5月10日,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鵬、浦瑞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作爲廣東泉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客戶和供應商之間的關聯關係覈查不充分。二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真實性覈查不充分。三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核中未關注到運輸合同與船艙計量報告對應的船運公司存在明顯差異。四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核中未關注到銷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約定的裝貨港存在明顯異常。
中信證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凌鵬、浦瑞航作爲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同時,5月6日,深交所對泉爲科技(300716.SZ)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經查明泉爲科技及相關人員存在以下違規行爲: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爲科技通過原控股子公司廣東國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9年度虛增業務收入約5.57億元、營業成本約5.52億元,分別佔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21.4%、23.36%。
鑑於相關違規事實及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一、對廣東泉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二、對廣東泉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邵鑑棠、時任總經理黃喜、原控股子公司廣東國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李佩歡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