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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打新股”:重复认购,或触犯虚假文书罪、洗黑钱罪

在香港“打新股”:重複認購,或觸犯虛假文書罪、洗黑錢罪

智通財經網 ·  2021/02/22 00:53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瑞恩資本RyanbenCapital”。

2021年踏入IPO大時代,全民皆抽新股,短短兩個月間已有兩隻新股錄得百萬人認購。其中,集資額不足20億元的諾輝健康(06606),竟吸引106萬份申請,連乙組亦無法穩獲一手。

市場人士驚歎之際,有報道指港交所對1.1萬份重複申請個案已有所動作。消息指出,港交所向各大券商發出電郵,要求提交所有諾輝健康中籤客户名單。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重複認購新股的申請人,有可能觸犯虛假文書及洗黑錢罪,而有意圖協助客户重複認購的經紀,亦有機會幹犯串謀欺詐罪。

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新股重複申請是指同一人作出超過一項申請;或一人申請認購證券的數目超過發售總數的100%。《規則》亦註明,同時在同一組或兩個組別所作的重複申請將不獲接納。

或涉虛假文書、洗黑錢罪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AC Lawyers顧問律師蘇文傑(AlbertSo)表示,從法律上分析,不論是重複認購的申請人,以至協助申請人重複認購的券商或經紀,均有可能幹犯刑事罪行。

首先,由於申請人在認購新股時,必須填寫確認聲明,假如聲明失實,有可能犯幹虛假文書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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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證券公司的新股認購頁面中,申請人在認購前須確認聲明無誤。 除此之外,由於重複認購所得的新股股份有可能被歸類為「犯罪得益」,該名申請人或觸犯洗黑錢罪,有可能面臨資產凍結,甚至被充公。

如果執法機構發現券商或經紀有意圖協助客户提交虛假數據,該券商或經紀有可能觸犯串謀欺詐罪,同樣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發行人、保薦人,有責任查證股東身份

至於發行人即上市公司,以及保薦人亦有其相關責任。蘇文傑指,發行人及保薦人需要盡力確保股東名單是否有重複申請,「咩人做自己股東無理由唔知」。他指出,若然發行人及保薦人未有履行責任,有可能須要面對聆訊、罰款,以至除牌或撤銷上市的風險。

不過,蘇文傑認為重複認購併非今天才出現的問題,且看港交所及上市科的態度,後果大小視乎會否將案件交由警方處理。

他估計由於個別情況舉證困難,除非客户經理為同一客户開設多個證券户口並重復認購,此情況的證據便顯然而見。

声明:本內容僅用作提供資訊及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或認可。 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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