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深圳證監局公告,對深圳市奧科斯特智能裝備(簡稱:ST奧科斯)及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ST奧科斯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對此,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判決的警示函將記錄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對於這一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4年7月1日,深圳证监局公告,对深圳市奥科斯特智能装备(简称:ST奥科斯)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ST奥科斯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判决的警示函将记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于这一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1日,深圳證監局公告,對深圳市奧科斯特智能裝備(簡稱:ST奧科斯)及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ST奧科斯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對此,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判決的警示函將記錄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對於這一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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