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天際博通快遞服務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被處以罰款2000.
2024年06月12日,青島市郵政管理局就青島天際博通快遞服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情況如下: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企業(個人)名稱:青島天際博通快遞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兆營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
品牌:韻達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
三、主要事實
違反了《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爲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規定,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經用戶同意代爲確認收到快件的;(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三)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之規定。
四、行政處罰內容
罰款2000.
五、責令改正的具體要求
違反了《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爲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規定,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經用戶同意代爲確認收到快件的;(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三)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之規定。
承辦單位:青島市郵政管理局
公開日期: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