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金鹿中通快遞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被處以罰款40元
2024年08月05日,紹興市郵政管理局就紹興市金鹿中通快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情況如下: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企業(個人)名稱:紹興市金鹿中通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陸偉東
住所: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東路越發工貿園內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
三、主要事實
快遞員在投遞前未徵得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
四、行政處罰內容
對當事人處罰款肆拾元整(40元),上繳國庫。
五、責令改正的具體要求
責令當事人於2024年8月8日前對相關快遞從業人員進行再次培訓,明確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至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
承辦單位:紹興市郵政管理局
公開日期: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