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例大額罰單。
近日,證監會公佈了一例操縱股價的罰單。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張某控制109個證券帳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交易等手段操縱「華英農業」,共計獲利1.33億元,被證監會罰沒2.66億元。
操縱股價獲利1.33億元
依據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張某操縱「華英農業」的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張某組織的交易團隊,於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實際控制109個證券帳戶操縱「華英農業」。
涉案期間,張某控制帳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交易等手段操縱「華英農業」,影響「華英農業」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據統計,涉案期間,帳戶組累計買入2.5億股,買入金額28.97億元;累計賣出2.48億股,賣出金額30.2億元。其間,「華英農業」股價漲幅22.49%,所屬的中小板綜指同期漲幅-2.98%,農業指數同期漲幅0.77%,個股價格與板塊綜指及行業指數偏離值分別爲25.47%和21.72%。
綜上,涉案期間,張某通過控制帳戶組,以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交易等手段操縱「華英農業」,影響「華英農業」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共計獲利1.33億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銀行帳戶資料、證券帳戶資料、電腦信息資料、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爲,張某的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三項「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被罰沒2.66億元
當事人陳述申辯稱,並不實際控制帳戶組操縱「華英農業」,他僅爲配資中介,實際操縱方爲其他兩人。當事人爲兩人提供配資服務,並對配資帳戶進行監督,對帳戶組的控制權僅限於監督證券帳戶內的股票買賣以及本金的安全,並不負責具體交易決策和交易指令的下達,對帳戶內資金的轉入和劃出亦沒有控制權。而且,帳戶組中109個證券帳戶並非全部由當事人提供,部分由他人提供。
當事人還稱,未參與操盤收益的分配。張某除向他人收取配資中介服務費外,未獲得關於操縱「華英農業」的盈利。
經複覈,證監會認爲,關於帳戶控制問題,張某組織交易團隊,相關人員系聽從張某指令協助尋找資金、管理證券帳戶、傳遞交易指令和具體操作。通過現場獲取的電腦文件、交易終端關聯、資金關聯、交易員指認、配資中介指認等多維度證據,足以認定張某通過其交易團隊控制帳戶組交易「華英農業」,案涉操縱行爲是由張某組織實施的,張某系本案違法主體而非配資中介。
關於本案資金去向,證監會表示,他人轉給張某的資金中,除部分資金轉給他人相關帳戶外,其餘資金在張某控制的銀行帳戶中滾存使用,其間除用於配資交易股票外,還用於購買理財、支付工資和房租、大額提現等。
證監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張某違法所得1.33億元,並處以1.33億元罰款。
責編:王璐璐
校對:劉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