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之星消息,9月4日新亞製程公開信息顯示,付忠偉、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趙亮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採取監管措施。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一、對內部控制有效性評估和測試不到位未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了解和評估新增的供應鏈代採業務相關內部控制有效性,且審計底稿中關於相關內部控制有效的結論缺乏審計依據。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財會〔2016〕24號)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財會〔2016〕24號、財會〔2022〕1號)第十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
二、保理和供應鏈代採業務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完整獲取並檢查保理和供應鏈代採業務對應的基礎交易合同及發票、物流憑證等資料,未就相關收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是未對新亞製程保理和供應鏈代採業務資料不完整、內容模糊等相關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財會〔2016〕24號)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財會〔2019〕5號、財會〔2022〕1號)第二十八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財會〔2010〕21號)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三、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對新亞製程子公司深圳市亞美斯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的客戶進行了函證,並留存客戶回函及回函快遞單,但未留存發函快遞單,且項目組留存的回函快遞單上未顯示寄件地址,僅有的二維碼也已過期,無法通過掃描查詢寄件地址。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財會〔2016〕24號、財會〔2022〕1號)第三條、第十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監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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