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 池恩/作者 易溪 南江 映蔚/風控
新「國九條」的頒佈,奠定了「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爲本輪資本市場改革主線,其中包括嚴把「入口關」,提高主板、創業板上市標準,完善科創板科創屬性評價標準。2024年8月29日,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柏新材」)披露2024年上半年「成績單」,營收實現同比增長10.81%的另一面,歸母淨利潤卻同比下滑62.98%。
作爲上市企業,宏柏新材於2020年8月成功登陸滬主板,需要指出的是,其一名股東兼董事汪國清,同時任另一上市公司江西世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龍實業」)的董事長兼總經理。此前,2017年,世龍實業供應商的實控人王林森曾「低價」間接入股宏柏新材,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該股東已退出宏柏新材的前十大股東名單。而該股東曾作出承諾鎖定期滿後減持將及時予以公告,關於該股東的減持上演信披疑雲。
一、董事兼任世龍實業總經理,世龍實業供應商的實控人或曾「低價」入股宏柏新材
關聯交易普遍存在於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相較於其降低違約風險等的優點,關聯交易也由於其易操作性和隱蔽性,繫上市公司股東利益輸送的常用手段。
而宏柏新材方面,其董事汪國清同時還是上市公司世龍實業的董事長、總經理。2024年,世龍實業因曾隱瞞與宏柏新材關聯關係及交易被出具警示函。而回溯歷史,2017年,世龍實業的供應商之實控人或曾「低價」入股宏柏新材。
1.1 董事汪國清兼任世龍實業的總經理,2024年因曾隱瞞與宏柏新材關聯關係被出具警示函
據宏柏新材2023年年度報告及宏柏新材簽署於2024年4月15日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2017年起至今,汪國清均擔任宏柏新材的董事。截至2023年6月末,汪國清間接持有宏柏新材14.55%的股份。其中,江西世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龍實業」)系汪國清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的企業。
把「目光」放在世龍實業,世龍實業系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2024年3月12日,世龍實業的董事長汪國清收到警示函。該份警示函顯示,2012年10月起,汪國清的代理人任職宏柏新材董事。由於汪國清時任世龍實業董事長、總經理,宏柏新材與世龍實業構成關聯法人關係。然而汪國清未向世龍實業報告,直至2017年4月才予以披露。因此,證監會決定對汪國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對此,宏柏新材表示,該警示函措施不屬於證監會行政處罰,宏柏新材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情形。
而世龍實業的問題遠不止於此。
1.2 2024年3月,上市公司世龍實業因2019-2020年存虛增收入等行爲被處罰
2024年3月12日,證監會對世龍實業出具行政處罰,並處以280萬元罰款。
具體來看處罰緣由,據贛處罰字〔2024〕1號文件,2019-2020年,世龍實業全資子公司江西世龍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通過與相關客戶開展無實物流轉、不具有商業實質的虛假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的情形,導致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1.3 世龍實業申報上市時兩家客戶背後現員工「身影」,關聯關係認定或現疑雲
回顧世龍實業的上市歷程。
2015年3月19日,世龍實業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交易。
據世龍實業簽署日期爲2015年3月10日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世龍實業2015年招股書」),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汪國清間接持有世龍實業13.277%的股權,此外汪國清擔任世龍實業的董事、總經理。彼時,世龍實業無實際控制人。
從持股比例來看,世龍實業上市申報期間,汪國清彼時或可對世龍實業施加重大影響。
再看世龍實業的客戶情況。
2009-2010年,世龍實業向樂平市鴻鑫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鑫工貿」)銷售氯化亞碸、燒鹼,銷售金額分別爲304.25萬元、928.35萬元。
2011年、2012年、2014年,世龍實業均與鴻鑫工貿簽訂買賣合同,銷售內容包括氯化亞碸、液鹼,合同價款分別爲1,014萬元、552萬元、648萬元,合同履行期限均爲一年。
可見,2009-2014年,鴻鑫工貿均爲世龍實業的客戶。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數據,鴻鑫工貿成立於2004年4月5日。成立起至查詢日期2024年9月9日,申夏林均爲鴻鑫工貿的股東之一。
據世龍實業簽署日期爲2012年2月23日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下簡稱「世龍實業一號法律意見書」),彼時鴻鑫工貿的股東申夏林繫世龍實業的間接股東,且其妹申濤繫世龍實業的員工。
據世龍實業簽署於2014年6月20日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以及世龍實業2015年招股書,2013年及2014年,世龍實業與樂平市瑞東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東貿易」)簽署產品銷售合同,銷售內容爲液氯,合同金額分別爲544萬元、547萬元。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數據,2008年3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瑞東貿易的股東均爲龔小燕、龔海燕。
據世龍實業一號法律意見書,截至簽署日2012年2月23日,袁文練繫世龍實業的間接股東以及員工,擔任總經理助理。龔京遠繫世龍實業的間接股東,其女兒龔海燕、龔小燕均繫世龍實業的員工。
由上述情形可知,2009-2014年,鴻鑫工貿爲世龍實業的客戶,彼時鴻鑫工貿的股東申夏林繫世龍實業的間接股東,且其妹申濤繫世龍實業的員工。2013年及2014年,彼時世龍實業員工龔海燕、龔小燕,與客戶瑞東貿易的原股東「同名」。倘若爲同一人,鴻鑫工貿、瑞東貿易是否繫世龍實業員工控制的企業,值得關注。
基於上述情形,世龍實業是否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其與鴻鑫工貿、瑞東貿易的交易披露爲關聯交易?或該打上「問號」。
1.4 世龍實業上市時的發審委成員中,2名發審會成員因利用發審權謀利被調查
值得一提的是,據證監會於2014年12月22日發佈的信息,2014年12月26日召開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會議審核世龍實業的發行申請,參會的發審委委員共有七名,其中包括朱毅、陳翔、操艦。
據證監會於2021年12月3日、2022年7月22日發佈的信息,證監會原發審委委員操艦、朱毅因存在包括將發行審核權異化爲謀利工具、利用發行審核權爲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等情形,被開除黨籍並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據證券日報於2021年11月27日發佈的信息,2021年7月,連續擔任證監會第十四屆至十六屆主板發審委委員的陳翔被有關部門監管調查。
也就是說,曾參與世龍實業2014年的上市發審會的發審委委員,即朱毅、陳翔、操艦被調查。
1.5 伍木煤炭曾繫世龍實業的供應商,其實控人王林森或通過新餘錦宏「低價」入股宏柏新材
據世龍實業2015年招股書,2012-2014年,樂平市伍木煤炭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伍木煤炭」)均繫世龍實業的煤炭供應商。2014年,伍木煤炭繫世龍實業的第五大供應商,世龍實業對其的採購額爲2,532.54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月1日,世龍實業分別與伍木煤炭及另外兩家企業簽署產品採購合同,採購內容均爲煤,有效期均至2015年12月31日。
其中,世龍實業對伍木煤炭的採購數量爲8.4萬噸,合同總金額爲2,604萬元;對另外兩家企業的採購數量分別爲6萬噸、6萬噸,合同總金額爲2,580萬元、2,370萬元。
經測算,世龍實業向伍木煤炭及另外兩家企業採購煤的採購單價或分別爲310元/噸、430元/噸、395元/噸。
據世龍實業2015年招股書,2014年,世龍實業煤炭採購均價爲345.47元/噸。
不難發現,2015年1月1日,世龍實業同時與三家企業簽署煤炭採購合同,其中世龍實業對伍木煤炭的採購單價爲310元/噸,或低於對另外兩家企業的採購單價,且低於2014年世龍實業的煤炭採購均價。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數據,伍木煤炭成立於1993年5月25日,於2018年9月12日註銷。成立起至註銷日,王林森均系伍木煤炭的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超98%,或系伍木煤炭的實控人。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伍木煤炭的實控人王林森入股宏柏新材。
據宏柏新材簽署日爲2020年7月30日的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招股說明書,王林森持有新餘市錦宏科技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新餘錦宏」)98%的出資額。新餘錦宏實控人爲王林森。
2017年11月,新餘錦宏以955萬元受讓樂平東豪氣體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豪氣體」)持有的宏柏新材500萬元出資額而入股,交易價格爲1.91元/出資額。
同期,東豪氣體以同價格,將所持宏柏新材5.14萬元的出資額,轉讓給宏柏新材的員工持股平台景德鎮湧泉投資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湧泉投資」)。員工持股平台湧泉投資以1.91元/註冊資本的價格受讓宏柏新材5.14萬元出資額的股權被認定爲需計提股份支付費用,湧泉投資所獲取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爲 16.79萬元。
根據上述宏柏新材5.14萬元的出資額對應公允價值爲16.79萬元,經測算,彼時宏柏新材股轉對應的公允價值或爲3.27元/出資額,而同期新餘錦宏與湧泉投資受讓股權的價格爲1.91元/出資額。
也就是說,2017年,王林森曾通過新餘錦宏「低價」入股宏柏新材。而新餘錦宏的實控人王林森,或系關聯方世龍實業的供應商伍木煤炭的實控人。
二、股東減持或未按承諾進行披露,承諾履行信息披露現疑雲
而關於世龍實業供應商伍木煤炭實控人王林森的「故事」仍在繼續。王林森控制的新餘錦宏系宏柏新材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東,其在減持前或未按照承諾進行公告。
2.1 2022年7-9月王林森控制的新餘錦宏減持超200萬股,或至少浮盈四千萬元
據宏柏新材的公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新餘錦宏系宏柏新材前10名股東,其持有宏柏新材504.94萬股,持股比例爲1.5%。其中上述股份均爲首發原始股份。該部分股份在2021年8月11日解除限售。
截至2022年9月30日,新餘錦宏已退出宏柏新材的前10名股東名單。其中,第10名股東爲持股數量爲400萬股。
需要說明的是,2022年7月20日,宏柏新材成功完成2021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工作,每10股轉增3股。
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宏柏新材的股票在2022年9月30日達到最低價,價格爲16.45元/股。
經測算,對於新餘錦宏持有的首發原始股份,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間,新餘錦宏或至少減持256.4萬股,佔總股本的比例爲0.59%。假設新餘錦宏在此期間減持的股份系以上述16.45元/股的價格賣出,則新餘錦宏或至少浮盈4,218.12萬元。
2.2 新餘錦宏曾作出長期承諾,其若減持首發原始股份將由宏柏新材予以公告
據宏柏新材2022年年度報告,新餘錦宏存在與首次公開發行相關的承諾,承諾類型爲股份限售,承諾時間及期限爲長期。
其中,承諾內容包括股份鎖定期滿後,新餘錦宏擬減持股份的,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宏柏新材減持意向和擬減持數量等信息,並由宏柏新材及時公告。若新餘錦宏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將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若新餘錦宏違反該承諾函,所得的收益歸宏柏新材所有。
也就是說,在宏柏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新餘錦宏曾作出承諾,其在股份鎖定期滿後進行減持,將及時予以公告。
然而,截至查詢日期2024年9月9日,新餘錦宏減持具體情況或未披露。
2.3 宏柏新材的2022-2023年報告稱,新餘錦宏已及時嚴格履行承諾
據宏柏新材披露的信息,截至2022年6月末,新餘錦宏系宏柏新材前10名股東。截至2022年9月30日以及2022年12月31日,宏柏新材披露的前十大股東均未包含新餘錦宏。
上述情形是否意味着,宏柏新材或知曉新餘錦宏的股份數在2022年7月至9月期間發生變動。
在宏柏新材2022-2023年各年度報告,截至2022-2023年各年末,宏柏新材均披露,新餘錦宏已及時嚴格履行其做出的與首次公開發行相關的股份限售承諾。
2.4 上市公司股東違反承諾減持未履行信披義務,被處以2億元行政處罰
再看上市公司被處罰的實例。
據無錫藥明康德新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明康德」)於2022年5月28日披露的「關於公司股東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藥明康德的股東上海瀛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上海瀛翊」)持有藥明康德1.0056%的股份。
此前,上海瀛翊曾做出有關股份減持的承諾,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履行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交易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公告等程序。
股份禁售期滿解禁後,上海瀛翊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28.94億元但未提前公告披露減持計劃。證監會認爲,上海瀛翊系藥明康德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東,對減持行爲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其因減持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爲屬於信披違規的情形。
對此,2022年5月,證監會責令上海瀛翊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億元的罰款。
也就說,在宏柏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股東新餘錦宏曾作出承諾鎖定期滿後減持將及時予以公告。然而,截至查詢日期2024年9月9日,關於股東新餘錦宏的具體減持情況上演信披疑雲。